怀化公安交警召开二月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暨“五大曝光”媒体通气会

发布时间:2023-02-21 08:32信息来源:怀化日报


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全面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2月20日,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直属四大队召开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媒体通气会,会上公布了一处高风险路段、一处事故多发路段,并曝光了近期典型违法案例与事故案例。

高风险路段:辰溪县G354线842km+800m-843km+100m段,该段连续弯道、视距不良、交叉路口,车辆经过时注意减速慢行,岔路口车辆主动停车让行,确保安全后通过路口。

事故多发路段:中方县G209线k71-k81段,该路段全长10公里,道路通行情况良好,道路两侧属居民区,岔路口多,行人横过道路频繁,车速过快容易引发事故,车辆经过时注意控制车速,集中注意力观察道路通行情况,夜晚通过要勤使用近远光灯,遇视线不良时及时降低车速确保安全。

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2023年2月10日晚,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在金口岸十字路口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22时02分许,一辆车牌为湘N ***0B的小轿车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该车行驶至检查点不远处时,突然将车靠边停在路边,驾驶员从车上下来准备离开。民警见状迅速上前查看情况,并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查询,民警发现驾驶人杨某于2020年12月24日因饮酒驾车已被处罚过,杨某此次酒后驾驶属于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杨某将面临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10日以下的处罚。

案例二:2023年2月12日16时50分许,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发现一辆号牌为沪F***01的重型厢式货车存在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迅速通过交警系统查询该车行驶轨迹,最终查到了车辆的具体位置。民警赶到现场时,该车驾驶员薛某正在车内睡觉。随后调取了该车车载GPS行车记录仪,显示2月11日至12日期间连续驾驶10时14分未停车休息,面对证据驾驶员承认了违法事实。薛某自述,他是从湖北来怀化送货的,中途也进过服务站,为了赶时间停留几分钟又出发了,感觉精神充沛就忽略了交通安全。民警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其行为的危害性,并依法对其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处以驾驶证被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3年01月11日07时许,阮某坤驾驶湘N***16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沿怀化市鹤城区春晖路行驶,07时32分行驶至黄家山路与春晖路交叉路口时,因疏于观察,其车辆车头部位与由北往南通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汪某兵所驾湘N***51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湘N***51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汪某兵受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阮某坤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汪某兵驾驶机动车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之认定:当事人阮某坤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汪某兵负次要责任。

案例二:2023年02月02日15时45分许,侯某银驾驶无牌三轮电动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德善路与凤园东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右侧与由东往西行驶的李某云所驾粤T***9X小型轿车车头相撞,造成无牌三轮电动摩托车驾驶人侯某银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侯某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李某云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之认定:当事人侯某银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云负次要责任。

下阶段,怀化公安交警将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持续抓好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和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加大对货车超载、疲劳驾驶,客车超员,酒驾醉驾,轻型货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车违法载人及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净化路面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

(通讯员 向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