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府行复〔2024〕20号行政复议决定

发布时间:2024-03-22 16:23信息来源:怀化市司法局

怀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怀府行复〔202420

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19983月出生。

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向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晓斌,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一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梅,怀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219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查,于2024314 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2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210日在美宜生活超市里购买到被投诉人生产销售的奶糖产品。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后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反映该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12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理由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专业知识不强;履职不到位。

被申请人作出的标签瑕疵的回复,申请人不予认可。根据总局明确的6种标签瑕疵的认定情形中,虚假标注能量成分表并不在标签瑕疵的认定范畴,故法律适用错误。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的情况为1100kj标注为1100.0KJ或者脂肪标注为0.3g,此类情况属于标签瑕疵,但该产品虚假标注能量数值,显然不适用于标签瑕疵的认定范围。

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违反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3.4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该企业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而被申请人却认定“违法轻微”,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履职不到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伤害,申请人依法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严肃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20231215日,杜某某举报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2386日生产的某某奶糖标签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31019日,被申请人收到聂某举报某某公司的某某奶糖产品标签存在问题。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某某公司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某某公司生产的某某奶糖其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能量值,不在无能量低能量之列。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二十三)的计算方法及各营养素0”界限值的规定,某某公司生产的某某奶糖,其产品包装中标注的能量值及NRV比值是错误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二十三)项所确定的计算方法(能量值计算方式为: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膳食纤维×8),某某奶糖产品的能量值及NRV比值经计算后应为: 1616kJ/100gNRV19%,与正确的数值存在小幅度差异(偏差幅度约2%)。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某某公司改正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某某公司1130日前完成整改要求。20231123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封存并停用了标签标示不规范的某某奶糖包装物,出具并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整改报告。20231128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意见与处理:某某公司产品标签存在问题属于标签瑕疵,且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某某公司之违法情形,依法应予责令改正,不属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之情形, 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本次杜某某举报某某公司的问题系聂某举报问题的同一主体同一违法行为,该行为已经处理,被申请人125日根据上次处理结果告知杜某某,126日将告知书进行邮寄。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某某公司上述行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标签瑕疵的范围。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2“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允许的误差范围≤120%标示值之标准规定,涉案产品某某奶糖的能量标注误差约2%,某某公司能量值标注误差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幅度内,不足以影响食品安全性能。从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综合考虑,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及NRV比值标注的小幅度误差,不影响食品的整体安全性能,不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的误判(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该食品是无能量”“低能量食品的误判),不足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没有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13.4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某某公司之违法情形,依法应予责令改正,不属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之情形。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31210日在美宜生活超市购买到某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奶糖产品。20231215日,申请人举报某某公司于202386日生产的某某奶糖标注的营养成分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12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填写了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直属一局于2024125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载明:“您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立案条件……,本局依法不予立案”,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42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直属一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实质是其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直属一局不属于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所属直属一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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