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府行复〔2023〕205号行政复议决定

发布时间:2024-03-22 16:41信息来源:怀化市司法局

怀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怀府行复〔2023205

申请人:张某,男,19828月出生。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沅河镇富团村。

被申请人: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李佑长,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治,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梁军,怀化市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查,于202419日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并未依职权答复申请人所请求公开的信息。申请人所请求公开事项为:“广州-怀化”、“深圳-怀化-成都(已通过政府采购招标并有企业中标)”航班的执飞计划。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为:“广州-怀化”航线于20231028日协议到期停飞,“成都-怀化-深圳”航线因受因民航总局时刻审批及改革原因停飞,目前,我们已有“太原-怀化-深圳”航线替代,每周三班(246)。事实上,该意见仅仅为上个季度航班飞机计划的总结,而非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广州、深圳和成都航班的飞行计划。考虑到被申请人已经答复了深圳的飞行计划,申请人就不再就深圳飞行计划有其他异议,仅对被申请人未答复广州和成都飞行计划提起异议,并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其履行答复义务。根据“携程网”及“中国南方航空”官网数据显示,南航在202424日至228日期间,每周三五七执行“广州-怀化”航班的执飞。由此可见,该航班飞行属于此前申请人所请求公开时应有的飞行计划,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系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存在以虚假方式误导复议机关的行为。根据申请人与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电话沟通了解,被申请人的下设机构“怀化市航线办”工作人员曾于20231226日向申请人补发了相应的文件,并将文件提交给了复议机关,但事实是,航线班工作人员当日微信向申请人发送消息后,即将消息撤回,并未通过补救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相反,其以发送消息当时的截图提供给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并试图用虚假信息误导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所做出的答复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应依法撤销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已对公开事项做出了部分公开决定,但其并未援引其部分公开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而应由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直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申请人所请求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202311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内容为:被申请对“广州-怀化”往返航线及中标的“成都-怀化-深圳”航线的飞机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开通时间和航班计划)。被申请人回复如下:“广州-怀化”航线于20231028日协议到期停飞,“成都-怀化-深圳”航线因受民航总局时刻审批及改革原因停飞,目前,我们已有“太原-怀化-深圳”航线替代,每周三班(246)。在本答复中: “广州-怀化”航线于20231028日因协议到期停飞,因此不存在申请人所要求的实际执飞计划; “成都-怀化-深圳”航线因受民航总局时刻审批及改革原因停飞,因此不存在申请人所要求的实际执飞计划;作为替代和出行参考,被申请人公开了“太原-怀化-深圳”航线的执飞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311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履行了申请人所请求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义务。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20231111日,申请人以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被申请对“广州-怀化”往返航线及中标的“成都-怀化-深圳”航线的飞机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开通时间和航班计划)。被申请人202311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如下:“广州-怀化”航线于20231028日协议到期停飞,“成都-怀化-深圳”航线因受民航总局时刻审批及改革原因停飞,目前,我们已有“太原-怀化-深圳”航线替代,每周三班(246)。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312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广州-怀化”航线于2023年10月28日协议到期停飞,目前没有重新签定新的合作协议。“成都-怀化-深圳”航线因受民航总局时刻审批及改革原因停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广州-怀化”航线于2023年10月28日协议到期停飞,“成都-怀化-深圳”航线因受民航总局时刻审批及改革原因停飞,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救济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属程序轻微违法。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在其文书中载明作出该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未适用法律依据,应当视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