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2 16:15 信息来源:怀化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湘教通〔2018404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怀化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执行。

怀化市教育局                 

20181020日               


怀化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湘教通〔2018404号)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学校。

第三条设立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政策法规,明确培养目标,尊重教育规律,确保办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四条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的办学场所,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自有校舍应产权明晰,租赁校舍的租赁期应在3年以上。

第五条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周边环境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和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六条 具有与所开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计算机专业,应有两间各30台以上适应教学的电脑及配套机房;设置外语专业的应有26座以上的语言室1间;设置美术专业的应有两间以上画室及相关设施等。

第七条具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聘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八条具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运转经费不少于20万元;县市区乡镇举办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运转经费不少于10万元。

第三章设置要求

第九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时,必须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依法依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章程应明确培训机构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和培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招生对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必须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决策、议事、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及应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名称。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标准自行废止。